《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要求“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但记者却发现,山东省发布的验收公告不仅仅包括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普通项目的验收公告也一并公开了。那么,山东为何将其他项目的验收结果也公开,该省又为何如此看重履约验收公开?带着这些问题,政府采购信息报/网记者日前采访了山东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处长董苏彭。
据董苏彭介绍,该省之前实行的是合同审核制,由代理机构对合同进行审核,但实际上法赋予代理机构的只是督促合同的履行和签订,没有明确要其对合同进行审核。因此,在政府采购提高效率、简政放权、明晰责权的大背景下,再使用合同审核制显然越位,也给代理机构增加了成本,所以为促进采购人主体责任回归,该省借助信息公开的契机,将验收结果也进行了公开。
“公开是最好的监督,这种监督有了,就能和结果相对应。当时的中标金额、品目、型号等公开以后,对各方当事人都是一种约束。”董苏彭告诉记者,该省现在推行的政府采购全流程六公开中,就包括了合同公开和验收结果公开。
关于合同的公开,董苏彭称,有位学者曾说过一句话“政府采购合同公开制度对建设现代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采购合同的公开,更加强化了其法律效力。“针对有些涉及商业机密的采购合同,我们在公开时会有一个选项,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来选择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能否予以公开。但针对本身不涉及商业机密,却以涉密为由不予公开的情况,一但举报查实,将会接受严肃处理。因此,我们要做的就是‘完善制度定规则,当好裁判吹哨子,加大惩处严惩戒’。”
在验收的层面,该省要求实现采、验分离,即“采的不验 验的不采”。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将采购合同履约情况予以公示,并公开验收人员和验收报告,从而强化供应商的履约意识,明确采购人的验收义务。
董苏彭认为,政府采购合同和验收结果的公开,一方面不仅反映了政府采购信息的“阳光”,同时既要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更能接受社会的监督。另一方面也约束了甲乙双方合同签订的法定责任。所以,由此来看现在公开的约束力要远远大于起初的审核制。
针对在签订合同和履约方面容易出现的一些问题,为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促进诚信体系建设,该省印发了《关于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施备案的通知》,对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项目实行程序性备案。即,中标结果出来后,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只要有一方不能或不愿签订、履行合同的,都要填《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履行异常备案表》。此表的背面详列了所有拒签、不履行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签订此表就代表了详知了相关法规条款。
董苏彭表示,出台该《通知》,旨在更好地维护政府采购秩序,保障政府采购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合同签订和履行行为,从而促进山东省诚信体系建设。